国家电网公司中国供电工程物资招标采购公告中提到,充电桩专项资质如下:
投入的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具有cma、cnas资质)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产品的响应值;按标准应包括:gb/t 27930-2011、nb/t 33001-2010、nb/t 33008.1-2013、q / gdw 1233-2014、q/gdw 1235-2014、q/gdw 1591-2014(最新修订版标准需通过),测试项目应包括q/gdw 1591-项目2014年在4.6节中列出,检测报告结果数据和检验有效期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一些概念:
1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成立,利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机构。
2资质
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颁发的评价许可证。和技术规格。
资质认证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
3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资质认证
(一)出具司法机关裁决的证明资料和结果;
(二)出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数据和结果证明;
(三)出具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的证明资料和结果;
(四)为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资质认证。
4资质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国家检验检测机构的认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认可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cma:表示该机构已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cnas标志:表示该机构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
cal标志:表示该机构已取得国家认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授权证书(受理)。
下图中的红色矩形就是一个例子:
交流充电桩
一种利用传导方式为带有车载充电器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的专用电源设备,包括壁挂式和落地式。交流充电桩由桩身、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部分组成。电模块和计量模块安装在桩体内。
交流桩测试项目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电动汽车电源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等。电源的最大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以及额定输出电压 最大值为 1000v ac 或 1500v dc。
本部分也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电池组等)获取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分类、一般要求、通信、触电保护、电动汽车与供电设备的连接、车载接口和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供电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使用和试验条件、过载保护及短路保护、急停、维修及识别及说明等。
在以下特殊条件下使用具有附加功能的设备:
1)电动车供电设备位于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燃料或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区域;
2)电动车供电设备设计安装在海拔2000米以上。
本部分不适用于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维护有关的安全要求,也不适用于 iso 17409 规定的车载充电设备,也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 公路车辆。
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的基本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检测项目、产品信息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传导充电的充电桩的选型、配置和检验。
q/gdw1485-201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充电桩)的基本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建设的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
nb/t33008.2-2010《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与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交流充电桩)的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
q/gdw1592-201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用交流充电桩(以下简称交流充电桩)的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充电桩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
直流充电桩
它是一种固定安装在地面上,将电网交流电转化为直流电,通过传导给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充电的特殊装置。包括电源单元、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供电接口和人机界面等。
直流电桩测试项目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的电动汽车电源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连接装置等。电源的最大额定电压为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以及额定输出电压 最大值为 1000v ac 或 1500v dc。
本部分也适用于从现场储能系统(如缓冲电池组等)获取能量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
本部分规定了分类、一般要求、通信、触电保护、电动汽车与供电设备的连接、车载接口和供电接口的特殊要求、供电设备结构要求、性能要求、使用和试验条件、过载保护及短路保护、急停、维修及识别及说明等。
在以下特殊条件下使用具有附加功能的设备:
1)电动车供电设备位于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燃料或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区域;
2)电动车供电设备设计安装在海拔2000米以上。
本部分不适用于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维护有关的安全要求,也不适用于 iso 17409 规定的车载充电设备,也不适用于无轨电车、铁路车辆、工业车辆和主要用于非- 公路车辆。
nb/t33001-2010《电动汽车车外导电充电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的基本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的非车载充电器。
q/gdw1233-2014《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器通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以下简称充电器)的基本组成、功能要求、技术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采用传导充电方式的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器。
nb/t33008.1-2010《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与试验规范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
本标准规定了非车载电动汽车充电器(以下简称充电器)的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充电器的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
q/gdw1591-201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验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非车载电动汽车充电器(以下简称充电器)的试验条件、检验仪器、检验规则、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运营区域内建设的充电机的型式试验、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和定期检验。
gb/t27930《电动汽车非车载导电充电器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和应用层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传导充电方式的非车载电动汽车充电器与bms(或其他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车辆控制单元)之间的通信。
q/gdw1235-2014《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器通信协议》
本标准规定了基于控制器局域网(can)的通信物理层、数据链路层和应用层的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中的非车载电动汽车充电器与bms(或其他具有充电控制功能的车辆控制单元)之间采用传导充电方式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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